汉川市《生育证》审批服务指南
信息来源于:汉川网 发布时间:2013/9/6
服务对象 个人
事项编码 42098400RK-XK-0001
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
事项名称 《生育证》审批
行使依据 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: “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,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《生育证》。
实施主体及办理部门 汉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
受理条件 符合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,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《生育证》,并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结婚证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; (二)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(居)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、收养状况证明; (三)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。
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
法定期限 20.0天
承诺期限 15.0天
办理地点 汉川市政务服务中心霍城大道27号
联系电话 0712—8397005
监督电话 0712-8397000
事项编码 42098400RK-XK-0001
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
事项名称 《生育证》审批
行使依据 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: “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,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《生育证》。
实施主体及办理部门 汉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
受理条件 符合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,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《生育证》,并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结婚证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; (二)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(居)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、收养状况证明; (三)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。
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
法定期限 20.0天
承诺期限 15.0天
办理地点 汉川市政务服务中心霍城大道27号
联系电话 0712—8397005
监督电话 0712-8397000